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5-06-24 00:00:00

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5〕7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固原市益家义工社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固财罚〔2025〕7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六、违法事实:该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日开标,6月3日下发中标通知书,6月12日签订中标合同,合同金额76.45万元。中标合同签订后,固原市益家义工社私自变动产品品牌、型号、技术、规格。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财规发〔2023〕1号)政府采购管理类第64项“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违法程度轻微,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对供应商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九、处罚内容:(一)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769500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3847.5元,大写叁仟捌佰肆拾柒元伍角;(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供应商并处以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罚款金额(元):3847.5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5-06-23十二、处罚机关:固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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