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5〕2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采购单位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固原市民政局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固财罚〔2025〕2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及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九)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六、违法事实:一是本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内容有橡胶地垫、防褥疮床垫、电动护理床、多用坐便器、坐便轮椅、助行器、报警器、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80多项的货物。其中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属于医疗设备,你单位未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中要求参与投标供应商在资格条件。二是6月1日开标,6月3日下发中标通知书,6月12日签订中标合同,合同金额68.78万元。中标合同签订后,你单位私自变动产品品牌、型号、技术、规格。三是在履约验收环节,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中标合同对照品牌、型号、技术、规格等内容组织验收。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财规发〔2023〕1号)政府采购管理类第32项“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轻微,处罚标准对采购人处以警告”;政府采购管理类第39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符合法律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指导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违法程度轻微,处罚标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5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违法程度轻微,处罚标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的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九、处罚内容:警告十、罚款金额(元):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5-06-23十二、处罚机关:固原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