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银兴财(罚)〔2025〕002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隆基宁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兴财(罚)〔2025〕002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该公司在参与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二标段)投标时与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七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规定。六、违法事实:投标文件中的固定电话与宁夏银变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固定电话一致,同时宁夏银变科有限公司标书递交人何烨的联系电话为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赵灵辉的联系电话。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九、处罚内容:对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263元(105.25万元*0.5%)。十、罚款金额(元):5263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5-03-21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