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海财罚发〔2025〕2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财罚发〔2025〕2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六、违法事实:宁夏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宁夏康复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均授意并指使银川市兴庆区图文广告部欧阳某和罗某(夫妻关系)编制投标文件,并相互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同时,标书制作完成后在同一天用广告部同一电脑和网络环境上传了投标文件,使得本项目MAC地址相同。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九、处罚内容:对宁夏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75万元)千分之五(即37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十、罚款金额(元):3750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6十二、处罚机关:海原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