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4〕4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通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财(罚)〔2024〕4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违法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九、处罚内容:对供应商宁夏通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330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十、罚款金额(元):16500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