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灵财罚〔202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9-29 00:00:00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灵财罚〔2024〕1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采购单位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灵武市民政局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财罚〔2024〕1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六、违法事实:灵武市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采购第三方运营服务项目于2019年9月20日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中标供应商为福州市金太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中标(成交)内容为:1.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1.1万人,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即十项居家基础养老服务,包括:信息管理、远程定位、电话回访、入户探访、健康宣传、健康监测、节日庆生、应急援助、文娱活动、医疗服务);2.老年养护院、第二敬老院(含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8个)、农村老饭桌(48个):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取标准,每年以养老机构固定资产(不包括养老机构内部设施设备)投资额1%为上限,本项目固定资产为10000万元。该项目的运营服务由其全资子公司灵武市福灵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灵武市民政局制定《灵武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府为7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基础养老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灵民发〔2022〕68号),次(助洁服务、理发服务、助医服务、助浴服务、上门庆生),并将服务对象由“全市70岁及以上老年人”调整为“全市60岁以上低收入、高龄、低保、分散特困供养、残疾老人”。该项目服务内容的调整,双方当事人未签订项目变更合同,中标供应商福州市金太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不认可该调整事项,项目合同内容的调整属于当事人灵武市民政局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行为。以上事实有审计移送事项处理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证据材料、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九、处罚内容:灵武市民政局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灵武市民政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十、罚款金额(元):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6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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