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海财罚发〔202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4-07-12 00:00:00

海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海财罚发〔2024〕6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采购单位二、行政相对人名称:海原县教育与体育局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财罚发〔2024〕6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六、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0号)要求,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书面明确验收方式、标准、程序等内容。未督促学校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报告。同时,未按规定全面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1号)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九、处罚内容:对海原县教育体育局给予警告处罚,罚款2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至县财政局。十、罚款金额(元):20000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4-07-11十二、处罚机关:海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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