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利通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利财罚(202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11-30 00:00:00

吴忠利通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利财罚(2023)2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采购单位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医院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利财罚(2023)2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六、违法事实: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3NCZ(WZ)001550)中,利通区人民医院存在擅自变更合同付款条款,导致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拒绝签订合同。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九、处罚内容:对利通区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处理决定十、罚款金额(元):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利通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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