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石大财函〔2023〕64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时信艾(宁夏)科贸有限公司三、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石大财函〔2023〕64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无六、违法事实:无违法事实发生七、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八、行政处理类型:驳回投诉九、处理内容:石大财函〔2023〕6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时信艾(宁夏)科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法定代表人:路江联系方式:15121981031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87号联系人:王卫东联系电话:13995127746被投诉人2:宁夏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纬三路南侧新都会中心(南区)6号楼外街115(复式)室联系人:杜晨联系电话:155950462822023年7月31日,投诉人时信艾(宁夏)科贸有限公司就大武口区新区幼儿园长城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号:D6402000141001854)向被投诉人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宁夏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宁夏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送交投诉人。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投诉人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宁夏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并发送了投诉书副本。2023年8月22日,被投诉人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宁夏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人上海睿彩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于8月31日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44.带轮垃圾桶、45.垃圾桶、57.垃圾桶、59.脚踏垃圾桶制造商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中小企业,中标单位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查,该产品制造商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从人人员744人,营业收入54797万元,资产为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2011〕300号,从业人员(X):300≤X<1000(人)或营业收入(Y):2000≤Y<40000(万元),该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故投诉人时信艾(宁夏)科贸有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明细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进行签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签署的,其投标将被为定为投标无效。经查,各投标单位均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类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标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制作并签章。不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签署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热风循环消毒柜的制造商临淄众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投标产品属于无证的不合格产品,中标单位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经查,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热风循环消毒柜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设备制造商为临淄众益厨房设备厂,为小型企业,且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单位名称书写错误,误将设备厂写成了有限公司,但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真实资料证明设备制造商临淄众益厨房设备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该情况只属于书写错误,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且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四、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公司投标的KFR-35GW/BP01A的制造商并不是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而是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是大企业,非中小企业,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经查,中标公司所投标的型号为KFR-35GW/BP01A的空调产品确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且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时信艾(宁夏)科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武口区财政局2023年9月15日十、处理决定日期:2023-09-15十一、处理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