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8-03 00:00:00

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3〕4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采购单位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财罚〔2023〕4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六、违法事实:(一)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评审因素服务承诺中设置“在当地有服务机构的得3分”的条款。(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评审因素依法纳税及社会保险设置“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一项给1分,有二项给3分,有三项给5分”条款。磋商文件评分办法“服务承诺”中“服务承诺详细、具体,满足用户要求的0-7分”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量化。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九、处罚内容:对采购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十、罚款金额(元):4000.00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6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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