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3〕30号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供应商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三、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财罚〔2023〕30号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六、违法事实:经核查三标段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放弃中标资格声明”。1.弃标函中提到“我单位无能力实质上响应采购单位和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部分条款,对此次中标项目无法履行合同及履约验收”的情况,查看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且以综合得分第一中标;2.依据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和开标时间,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就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和部分条款进行质疑,或不应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所述弃标理由均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函”中所提到“放弃此次中标的资格”理由不成立。供应商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九、处罚内容:决定对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处以采购金额5782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891元十、罚款金额(元):2891.00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3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财政局 |